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監管長效機制,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準確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通過引導項目建設合理選址、有條件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鼓勵利用未利用地等方式積極支持項目實施,并對項目備案程序進行規范。
《通知》要求準確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一般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锻ㄖ窂娬{,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以農業為依托的各類農家樂等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農業園區和農業產業融合發展設施中的餐飲、住宿、會議、停車場、科研、展銷、電商,以及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通知》提出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相應的行業標準合理確定。作物生產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5%以內。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糧食、蔬菜、煙草和茶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干等農產品晾曬、臨時性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內。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除生豬養殖外,最多不得超過15畝??醋o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通知》明確多項政策支持項目實施。具體包括:
(一)引導項目建設合理選址。鄉鎮人民政府應會同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確定設施農業用地位置、范圍。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畜禽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二)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土地變更調查變更為設施農用地的,應標注說明原地類。
(三)有條件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畝。其中,規?;B豬可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面積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
(四)永久基本農田補劃。設施項目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動工建設前,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擬建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壞耕作層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論證和認定,出具是否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未經同意的不得備案和動工建設。同意使用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補劃同等數量、質量的永久基本農田,并按要求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應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開展全面核查。
(五)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發展設施農業。對于利用未利用地發展設施農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稍俜艑?%。